日前
棗莊市人民政府發布
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各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各大企業: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優化營商環境,維護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市政府對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經研究,決定對下列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對《棗莊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棗政辦發〔2018〕21號)作出修改
1.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提高城市用水效率,保障城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東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p>
2.將第四條修改為:“市城鄉水務部門(以下稱市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節約用水的日常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宣傳貫徹、評優創先、業務指導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p>
3.將第九條修改為:“城市節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p>
4.將第十條修改為:“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調整年計劃用水總量的,應當向節水主管部門提出用水計劃調整建議,并依法提交計劃用水總量增減原因的說明和相關材料?!?/p>
5.將第十七條修改為:“禁止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p>
6.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建立城市節水數字化管理平臺,加強節約用水工作信息化管理,實現計劃用水管理、節水設施配套建設管理、用水大戶監控、節水統計匯總和分析等數字信息化服務?!?/p>
二、對《棗莊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棗政辦發〔2018〕27號)作出修改
1.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推進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p>
2.將第四條修改為:“市、區(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是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登記機關?!?/p>
3.將第六條“《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書》”修改為“《山東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書》”。
4.刪去第七條第二款。
5.將第九條第一款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6.將第十條修改為:“住所(經營場所)依法應當經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p>
7.附件中的《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申報承諾書》按照山東省統一格式要求作調整。
三、對《棗莊市鄉村之星選拔管理辦法》(棗政辦字〔2020〕55號)作出修改
將第四條修改為:“市鄉村之星每年選拔一次,每次人數不超過50名,管理期限為4年?!?/p>
四、對《棗莊市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棗政辦發〔2021〕11號)作出修改
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招收對象為十八至三十周歲的男性公民。退役軍人以及具有中級以上相應專業職稱或者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適當放寬年齡限制;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人員和職業院校的消防及相關專業畢業生優先錄用?!?/p>
五、對《棗莊市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管理辦法(試行)》(棗政辦字〔2021〕62號)作出修改
1.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一)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
“(二)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三)權屬有爭議的;
“(四)共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依法需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六)依照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的,不得轉讓;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未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的,不得轉讓?!?/p>
2.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建立自然資源和規劃、人民法院、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資、地方金融監管、行政審批服務、稅務等部門信息共享和執行聯動機制。對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實施司法處置,證載用途與規劃用途一致的,受讓方需按要求補辦出讓手續;證載用途與規劃用途不一致的,可先行按證載用途處置,后續根據規劃與收儲計劃收回土地,按照新規劃用途依法實施供地。司法處置土地可進入棗莊市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發布信息?!?/p>
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對相關條款順序作調整后,重新公布,并按照原有效期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0日。
棗莊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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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zaozhuang.gov.cn/zcwjk/szfwj/202301/t20230109_1593723.html)